筑牢织密“防非”安全网全力守护老年人“钱袋子”——解读《民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的意见》
作者:   来源:   2022-11-30

  一、政策出台

  近年来,一些机构和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等名义,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在养老服务领域实施非法集资,严重侵害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养老服务健康发展秩序。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老年人特别关心爱护,强调要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坚决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行为。为全面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积极稳妥化解非法集资风险,推动关口前移,加强源头防控,提升部门联动处置效能,2022年11月7日,民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常态化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作出了制度安排。

  

  二、政策背景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坚持底线思维,增加忧患意识,提高防控能力,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出重要指示。防范化解非法集资工作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任务之一。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相关文件,对做好防范化解非法集资工作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2020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明确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各方的职责和义务,构建起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意见》进一步压紧压实了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和配合处置的职责任务,细化了工作举措,强化了监管要求,提高了防控能力,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的重要举措。

  二是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落地生根的重要成果。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意见》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与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在防范化解养老机构非法集资工作中的职责,形成了协同配合监管、信息及时共享、各方联动的工作机制,是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重要成果。

  三是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2022年4月,平安中国建设协调小组牵头12个部门联合开展了为期半年的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民政部门积极参与,以钉钉子精神一体推进宣传教育、依法打击、整治规范,全面清理整治养老服务涉诈乱象问题,有力维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意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深挖根源、举一反三,将普遍性、规律性问题,以及务实管用的措施固化为制度规范,通过强化养老机构内部管理、细化防控处置措施、加强依法监管和打击力度等,巩固深化了专项行动成果,补齐补强了制度短板,形成了防范处置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长效机制,为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政策内容

  《意见》共3部分,明确提出了9项要求。聚焦《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赋予民政部门在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和配合处置三方面的职责定位,加强部门监管协调,突出防范为主、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工作原则,从三方面作出规定:

  (一)加强风险摸排。对养老机构开展常态化排查,摸清底数情况,发现苗头性问题。一方面,建立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养老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动态抓取增量,及时纳入民政部门监管范畴。另一方面,通过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及时排查存量风险,做到问题隐患早发现、早消除。同时,按照“既管合法、也管非法”的要求,明确将“黑机构”也纳入排查,一旦发现要依法依规处置。

  (二)加强源头治理。规范养老机构内部管理、完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强化监督、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老年人防范意识,是源头防范非法集资的具体举措。《意见》明确要求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告知预付费风险,保障老年人知情权。完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对备案要求、备案承诺书、备案信息公示等提出要求。通过“三进”、“四见”全覆盖宣传、制定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模板、张贴宣传简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政务公开等措施,达到宣传教育目的,提高老年人识骗防骗能力。

  (三)依法分类处置。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细化民政部门配合做好行政处置的具体职责。根据“红橙黄绿”风险隐患等级,做好线索通报和分类处置工作。加强信用监管力度,对从事非法集资的机构和人员实施惩戒措施。做好维稳工作,妥善安置受损老年人、加强舆情监测。强化民政、公安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职能衔接和协同配合,强化行刑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四、政策亮点

  第一,加强信息共享,完善动态风险摸排工作机制。《意见》从增量和存量两个维度,完善了动态风险摸排工作机制。增量方面,省级民政部门通过信息推送、信息抓取,定期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获取新增市场主体信息,再层层推送到服务场所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现场核查,以便掌握实际收住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养老机构的情况。这一工作机制破解了登记管理机关与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解决了新增市场主体未及时办理备案,导致行业主管部门情况掌握不及时而监管跟不上的问题。存量方面,要求各地民政部门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时,将养老机构的基本运营情况作为检查重点。通过对存量定期体检,尽早发现问题隐患,提前研判处置,防止小风险演化成大问题。

  第二,建立“红橙黄绿”风险管控等级,实施分类处置。为精准防控风险,有针对性做好分类处置,《意见》建立了风险隐患等级从高到低的四色风险管控等级。对没有发现风险隐患纳入绿色等级的,采取日常监管模式;对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纳入黄色等级的,以行政指导为主要手段,通过建议、劝告等非强制性措施要求养老机构规范运营和加强内部管理;对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纳入橙色等级的,本着防早化小原则,通过警示约谈、责令整改等措施要求养老机构纠正问题;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纳入红色等级的,第一时间向属地人民政府报告,进而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职责,并将问题线索函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便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赋予的行政调查、处置措施,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五、落实要求

  防范化解养老机构非法集资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是一项惠及广大老年人和亿万家庭的政策,关键在于落地实施。民政部门将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作配合,建立登记备案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健全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结合当地实际,补充完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养老机构收取预付费的相关内容,制定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模板,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推行“互联网+监管”,充分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加快做好养老机构网上备案、基层政务公开、舆情信息监测等工作,实现监管智能化、精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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